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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文章

法官与律师都是法治国家的中坚力量 2009-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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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铐律师事件风波初平 法官与律师关系再成司法界关注焦点

    云南高院副院长田成有发表法官与律师职业共同体宣言

  近来,法官与律师不和谐现象屡见报端,网络上的讨论也进行的如火如荼。尽管在200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已经对此类现象,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对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职业纪律予以约束和规范。
  然而,上述规定的发布和实施,并没有彻底解决法官和律师交往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近年来,一些法院认为“律师行贿法官”问题严重,提出建立法官与律师之间的“隔离带”、“防火墙”;一些律师则认为,律师的执业权利没有得到充分尊重,律师被“逼良为娼”……总之,律师和法官之间,出现了许多不和谐的声音和现象。
  7月19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在其个人主页上发表了《法官与律师共同体宣言》。该文以非常流畅的语言、富有哲理的分析和十分精确的法律语言,充分地论证了法官与律师的职业关系,并发出建立和完善法官和律师职业共同体的呼吁,引起广泛的关注。
  法官与律师,二者同为法律人,是我国司法制度中不可分割的两大职业群体,二者到底应该如何交往?应建立什么样的职业关系呢?
  带着上述问题,《法制日报周末》记者专访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

法官与律师都是法治国家的中坚力量

 ———访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

  法官和律师要在平等合作的基础上建立和规范双方廉洁、高尚的业内、业外关系,杜绝暗箱操作和私下交易,共同以优秀的司法品质服人,以良好司法形象立身,相互监督,以此来赢得民众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信赖与尊佩

《法制日报周末》记者 王荣利

  法治成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与律师的关系

  《法制日报周末》:您怎么想到要写《法官与律师共同体宣言》?
  田成有:法官与律师都是法治国家的中坚力量,一个国家的法治成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如何处理。
  法官与律师同是法律人,同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同一法律问题,见解不应大异。但是现实中,为何法官与律师,各自为战,互不尊重?为什么会形成“你辩你的,我判我的”?为什么一些律师和法官之间会发生严重对立冲突?甚至发生法官驱逐律师的事件?
  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认真面对和思考。法官与律师两者关系处不好,理不顺,是对我们职业健康发展的共同伤害,是对法治良性、理性发展的极大扭曲。
  基于此,所以就写了这个宣言。
  《法制日报周末》:从《法官与律师共同体宣言》一文中,不难看出您对律师工作和法官工作都有着深刻的理解。您怎么看待律师这一职业?
  田成有:我们很多人沉浸在关于律师职业的种种神话或者传说当中,他们喜欢把中国的律师和西方国家的律师或者香港律师相提并论,提到律师,大家就只会想到,律师很有钱,收入丰厚,口才好,口若悬河,唇枪舌剑,滔滔不绝,律师很自由。
  事实上,律师也有自己的无奈和困境。在我看来,律师是一个平凡又伟大的职业。说其平凡,律师是取得了执业资格,接受了委托人的委托,通过自己的职业能力来实现委托人的愿望和权利。律师不是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它不是代表正义,他没有法定的义务去捍卫正义,作为受雇佣者,他只是忠实于他的当事人,只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已任,它无须刻意地去充当邪恶的帮凶,也不可能把自己美化为正义的化身,律师的本领是要将复杂的法律简单化,将难懂的法律通俗化,将呆板的法律人性化,他的目的应该是把法律、讲情、说透,获得法官的认同和当事人的认可。律师打赢官司,不是律师的胜利,不是律师的能耐,这是法官的公正、法律的胜利。
  说其伟大,律师乃是依赖法律服务吃饭的专业人员。他们说的是法言法语,用的是法理法意。这是一个有着高度智慧、高度技巧的职业。律师的工作既不是简单地帮“坏人”说话,也不是简单地“收人钱财,替人消灾”。即使有人认为“律师专门钻法律的空子”,他们也是利用立法上的漏洞来引起社会对立法的重视,进而推动立法的完善,这也是为法治的健全完善添砖加瓦。
  再往大的方面说,律师是国家法治中不可缺少的一种力量,是一种抗衡公权、制约强权的力量。律师是在依法为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奔走、呐喊。从这个意义上讲,律师是法律的捍卫者,是权利的保卫者,是社会公共治理中的高级人才,是法律共同体中的主力军。

  律师的真知灼见有助于法官清晰明辨达至正义

  《法制日报周末》:作为一名高级法官,您怎么看待法官和律师的关系?
  田成有:在诉讼活动中,法官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司法人员,在行使审判权过程中必须保持独立,不受任何外来的压力和干预。就法官和律师的关系而言,应为一种正当的工作交往关系,而绝不应当形成亲密无间的关系,更不能发展为金钱交易等不道德甚至非法的关系。
  法官的裁判活动和裁判结果应受到充分尊重,尤其是应受到律师的尊重。如果律师都不尊重司法的权威和尊严,就无法指望当事人和一般民众产生对司法的敬重和信赖。所以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要求律师要严守法庭纪律,不得损害审判机关的威信和名誉。
  作为律师,应尊重法官,客观面对判决。如果官司输了,不要把责任都推到法官身上,更不要随便诋毁法官,对承办法官评头论足,甚至发表不当言论。如果有证据证明法官确实有枉法裁判、贪污贿赂、违反程序、剥夺诉权等违法违纪行为,律师应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绝不姑息养奸,明哲保身。
  作为法官,也应对律师执业活动和专业意见予以充分尊重。既要尊重律师执业方面的正当权利,也要尊重律师的专业意见,更要尊重律师的人格尊严。法官不得在法庭上因律师直言而将其轰出法庭,也不得对律师提供的证据和意见,不予以认真分析、评价和听取。
  律师的意见毫无疑问对法官的正确裁判有着极大的帮助。律师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在案件的研究、提供证据、提出法律适用的建议以及自身的法律知识的培养方面,而绝不应当把主要精力用于与法官拉关系、搞攻关上。
  法官的思考方式是“兼听则明”,其作出的裁决应当是在对簿公堂的基础上客观公正作出的,律师的意见毫无疑问对法官的正确裁判有着极大的帮助。
  法官与律师应相互监督。没有监督的权力是危险的,一个人的无耻将可能成为所有群体的耻辱。法官与律师要突破学友、战友、亲友等人际关系纺织起来的“人情网”,突围民众对我们的偏见和误解,从高处着眼,从稳处落脚,共同净化良好的司法氛围。
  法官和律师要在平等合作的基础上建立和规范双方廉洁、高尚的业内、业外关系,杜绝暗箱操作和私下交易,共同以优秀的司法品质服人,以良好司法形象立身,相互监督,以此来赢得民众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信赖与尊佩。

  与律师合作共创职业共同体的尊荣与相处之道

  《法制日报周末》:您理想中的律师是什么样的律师?
  田成有:我认为一名优秀律师应能够做到以下几点:
  1.专业要精。律师吃的是法律这碗饭,天天与法律打交道,必须懂法律。律师“御敌”的武器是法律知识。如果不精通法律,没有深厚的法律功底作支撑,就无法在对抗中据理力争,就无法面对纷繁复杂的关系一针见血,更无法把自己的事业做大做强。
  2.做人要诚。律师所有的业务都是来源于当事人的信任和托付。律师首先想到的不应是怎样去忽悠或敷衍委托人,而是想着怎么把委托人交代的法律事务办好、办精、办细,踏踏实实地办好每一件案件。要规规矩矩做事,堂堂正正做人,不搞歪门邪道,不走旁门左道。律师必须以同情心和诚恳的服务态度来仔细倾听当事人的陈述,为当事人指点迷津。不能夸大当事人的麻烦以期获取当事人更多的律师费,也不能不切实际地吹嘘自己,也不能大包大揽地包打赢官司,更不能为了获取更多的律师费而怂恿当事人打完全没有希望赢的官司。
  3.意志要勇。律师要勇于挑战强权,要敢于争取权利,要宁为正义而死,不为屈辱而生。一旦代理一宗案件,就要认真的研究案情,研究案件的每一个细节,条分缕析,寻找突破口。律师的勇气不是在法庭上大喊大叫,甚至侮辱和谩骂对方,律师的武器是勇士的武器,而不是恶棍的逞能和叫嚣。只要有道理,就应该理直气壮,真理才是最大的后盾。
  4.人格要正。打官司不是打关系,花时间和精力去与法官营造关系,未必能得到法官的尊敬。没有过硬的功底,没有独立的人格,连自己都看不起自己,就无从说服法官。如果没有人格,眼睛里盯的就是钱和关系,为钱而不择手段,是不能做一名好律师的。
  《法制日报周末》:您觉得要使该宣言获得法官和律师的认同并成为他们的行动,还需要做哪些工作?
  田成有:这份宣言只是我个人的见解和看法,要得到大家的认同和遵守,还需要不断地在实践中磨合和完善。云南高院许院长非常重视法官和律师职业共同体的建设,已责成法官协会和律师协会共同草拟宣言。目前我们正在努力从机制上、组织上加以完善,规范双方的关系,畅通双方合作的渠道,我们相信这个职业共同体的建立将是件大好事。
  关于法官和律师的关系问题,最近云南高院正在对这一问题进行认真调研、反思。在适当的时候,云南高院和云南省律师协会将一起联合发表一个共同的声明或宣言,来表达我们的立场,找到我们作为一个职业共同体的尊荣和相处之道。
http://www.legaldaily.com.cn/zmbm/2009-07/23/content_112709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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