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泽尧:绩效考核在本质上是劳动合同的一种补充形式
1、能力啊、态度啊,严格说来都是员工他们家自己的事——与绩效考核有什么关系呢?
2、绩效考核关注的是你来到企业对公司的目标(比如效益)的贡献、是结果。
3、能力、资历、阅历等等那是劳动之前的准备工作,并不是工作本身,更不是工作的结果。
4、如果我们把绩效考核定位为“让员工收入与业绩挂钩,以期实现员工的自动自发、把公司的工作当作自己的事情来做”,那么绩效考核在本质上就变成是劳动合同的一种补充形式、细化措施。
5、如前所述,能力、资历、阅历等等是人事考评的范畴,是我们决定要不要与他签劳动合同的依据。而绩效考核则是我们决定用人之后与他签订的一种“业绩与收入的对应关系,更直白一点就是奖金系数”的东西,属于劳动合同的范畴。
6、如果你认为把绩效考核看成是劳动合同的补充,有点“过分”“不可思议”的话,那么,你不妨看看“计件工资标准”,那难道不正是一种劳动合同吗?是的,“计件工资标准”是对工人的一种简单明了的绩效考核。
7、于是,问问自己,我们为什么要把绩效考核搞得那么复杂呢?
8、把问题的本质搞清楚了,或许,做起来会简单、容易一点。
——思想来源:李泽尧《中国式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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